(2017)桂1021民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湛江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349号之一原告: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法定代表人:黄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湛江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城区合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71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田阳果香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