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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与北川安昌镇东风商务酒店、何玉、李琼芳、李国军、苏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北川安昌镇东风商务酒店,何玉,李琼芳,李国军,苏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荷花北街。负责人:康年淦,行长。委托代理人:任远,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北川安昌镇东风商务酒店。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东风路北段。经营者:何玉,男,汉族。被申请人:何玉,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琼芳,女,汉族。被申请人:李国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苏占祥,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川安昌镇东风商务酒店、何玉、李琼芳、李国军、苏占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房屋一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川安昌镇东风商务酒店、何玉、李琼芳、李国军、苏占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房屋一幢,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