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聂维富与桦川县顾香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维富,桦川县顾香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第6号原告:聂维富,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被告:桦川县顾香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顾振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国,男,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男,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维富与被告桦川县顾香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二、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崔焱火、人民陪审员张星云参加评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崔焱火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