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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袁良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刑初6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良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浙江省嵊州市看守所,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泽华、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良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旭、书记员孔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良磊及其辩护人陈泽华、曹务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袁良磊作为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苑尚俊作为中间人,为青岛德峰索具有限公司、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德锻造有限公司、青岛睦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58000元,税款总额168256.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书证,证人袁某、程某、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袁良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良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良磊对其安排公司会计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当庭予以供认。被告人袁良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袁良磊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袁良磊未提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3、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将抵扣的税款补交,部分税款损失已经挽回,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经郓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核成立,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法定代表人为袁良磊。2014年11月24日,由苑尚俊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袁良磊安排公司会计侯某为青岛德峰索具有限公司、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德锻造有限公司、青岛睦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58000元,税款总额168256.4元。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税务机构认证。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补缴抵扣的税款33709.4元。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袁良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由郓城县国税局移送至郓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抓获经过、临时羁押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7月18日,嵊州市公安局三界派出所民警将袁良磊抓获,同日将其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3、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0人份,证明销货单位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4日开具给青岛德峰索具有限公司、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德锻造有限公司、青岛睦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58000元,税款总额168256.4元的事实。4、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关于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金额情况说明,证明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4日开具的发票号码148××××3618至14873627计10份增值税发标认证相符。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青岛瑞佳祥机械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予以补缴。6、郓城县昌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表。7、被告人袁良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袁良磊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证言,证明袁良磊、程某自2010年年底开始在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经营万通沙场,2014年因欠苑某钱无法归还后将沙场转让给苑某。其没见过袁良磊销售钢材,也没见过袁良磊销售钢材的场地和设施。2、证人程某证言,证明袁良磊因欠苑某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将其经营的万通沙场转让给苑某、苑尚俊父子,后苑尚俊谎称高利贷不要利息要求以郓城县昌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开具销售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郓城县昌源建材有限公司不经营钢材,与受票的青岛几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后苑尚俊将会计侯某虚开的发票通过客车捎给了青岛的四家公司。3、证人苑某证言,证明袁良磊因欠其23万元无力偿还,后将万通沙场转让给其。2014年10月份,其曾开车载着苑尚俊、程某至济宁市北环路一农家乐与另外两人商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2014年11月份,袁良磊、苑尚俊等人在沙厂办公室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证人侯某证言,证明袁良磊聘用其担任郓城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会计,2014年11月份,袁良磊安排其给青岛四家公司虚开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证人周某证言,证明青岛海德锻造有限公司与郓城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虚开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公司向钢材贩子购买钢材时钢材贩子提供的,已在国税局抵扣税款67418.8元。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郓城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虚开的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公司向钢材贩子王泽朋购买钢材时由王泽朋提供,已在国税局抵扣税款33709.4元,后又补缴了抵扣的税款。6、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向青岛瑞佳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王某2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从陶晓萌处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购货单位为青岛德峰索具有限公司两份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8、证人陈某证言,证明青岛睦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通过郓城自称姓张的业务员接收了两张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国税局抵扣。(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良磊供述,供认其成立的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不经营钢材。因其与苑某有债务关系,为了归还欠款,其同意苑某的儿子苑尚俊的提议,以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向青岛四家企业虚开10份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良磊作为郓城县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良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青岛瑞佳祥公司已经补缴了抵扣税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良磊的辩护人关于该项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袁良磊直接安排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良磊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良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福彪审 判 员  田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