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建波、王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建波,王晓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72-1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00000063331。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建波,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晓辉,女,汉族。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建波、王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建波所有的车牌为起亚牌越野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建波所有的车牌为起亚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春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