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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秋元诉柳亮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元,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830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元。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被执行人柳亮明。申请执行人李秋元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41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名下无房产,且煤矿已依法关停,补偿款尚未拨付到位;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有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柳亮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柳亮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柳亮明年事已高不便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