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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秀虹与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虹,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海执字第10007号 申请执行人:黄秀虹,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黄秀虹与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已执行回342.1330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 平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