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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丽与周仔云、雷平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丽,周仔云,雷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民初1513号原告:江丽,女。被告:周仔云,男。被告:雷平芳,女。原告江丽与被告周仔云、雷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仔云、雷平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周仔云、雷平芳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周仔云仅偿还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130000元未还。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中断联系,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周仔云、雷平芳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被告周仔云、雷平芳经任润武担保向原告江丽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还款日为2016年8月5日,未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后被告周仔云仅偿还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30000元未还。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与原告中断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及借款逾期利息,未对担保人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逾期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仔云、雷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五日内偿还原告江丽借款本金130000元。二、被告周仔云、雷平芳自2016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江丽借款逾期占用资金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指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被告周仔云、雷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水友人民陪审员  皮锦奎人民陪审员  廖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