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89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南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职位。被告:王仁庭,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青县曹寺镇西王召村。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