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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向成与刘劲松、赵群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向成,刘劲松,赵群爱,赵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3824号原告唐向成,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刘劲松,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赵群爱,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邵东县,系被告刘劲松之妻。被告赵建林,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唐向成与被刘劲松、赵群爱、赵建林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向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向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唐向成负担。审 判 长  赵紫亮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青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