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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勇、师立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勇,师立宏,贾红英,天津瀚海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勇,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政治协商委员会干部,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师立宏,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瀚海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红英,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瀚海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宫前东园1-4-101。法定代表人:师立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师立宏、贾红英、天津瀚海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津民申9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勇于2017年4月5日,以服从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同意按二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勇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勇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仝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