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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买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买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刑初3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买德,绰号二憨,男,拉祜族,1984年10月2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耿马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子熙,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买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买德及指定辩护人周子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买德与其父亲被害人李某8从、母亲李某某在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复兴村自家歇山窝铺休息。期间,被害人李某8从独自饮酒,酒醉的李某8从责骂被告人李买德“不争气,年纪已大讨不到媳妇,让你妈李某某做你媳妇”,被告人李买德遂争辩。后被告人李买德见被害人李某8从拿着一把刀边比划边骂其母亲李某某,即上前从被害人李某8从手中夺下刀,并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8从,被害人李某8从被砍后蹲在地上,被告人李买德以为被害人李某8从从地上拿东西反击,又继续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8从身体数刀,致被害人李某8从倒地后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8从死亡后,被告人李买德与其亲戚一直在现场守夜。次日11时许,被告人李买德在现场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8从系锐器损伤致左颈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买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买德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买德犯罪后未逃离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买德对被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以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属于激情犯罪,没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买德从轻处罚作出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22时,被告人李买德与其父亲被害人李某8从(殁年54岁)、母亲李某8妹在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复兴村自家歇山窝铺休息。期间,被害人李某8从独自饮酒,边喝酒边责骂被告人李买德“不争气,年纪已大讨不着媳妇,让你妈做你媳妇”,被告人李买德遂与其争辩。后被告人李买德见被害人李某8从拿着一把刀边比划边骂其母亲李某8妹,即上前夺下刀,并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8从,被害人李某8从被砍后蹲在地上,被告人李买德以为被害人李某8从从地上拿东西反击,又继续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8从,致被害人李某8从倒地后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8从死亡后,被告人李买德与其亲戚一直在现场守夜。次日11时许,被告人李买德去放水返回到现场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8从系锐器损伤致左颈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5日9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李某5电话报警后即赶往案发现场,到达现场时被告人李买德去山上放水,不在现场,11时许,其放水回到窝棚,公安民警即传讯李买德到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的过程。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耿马自治县复兴村李某8从家歇山窝棚,歇山窝棚为竹制石棉瓦房子,房子内两个房间,一个客厅和一个卧室,客厅门为竹制门,在门口底部北侧发现一被啃咬过的黄瓜,由该门进入中心现场,现场客厅南墙摆放着杂物,在客厅内距离西墙35厘米,距离北墙12厘米处地面上摆放着一用棉被包裹的尸体,打开棉被,发现尸体呈头北脚南摆放,移开尸体,在尸体下的地面上发现有血泊(拍照后提取),并在客厅西面竹篱笆墙上发现有96ⅹ70cm的喷溅性血迹(拍照后提取),在客厅北面竹篱笆墙上也发现有85ⅹ75cm的喷溅性血迹(拍照后提取),在尸体头部东面的地面上摆放着饭锅、碗、砧板、饮料和火灰。窝棚卧室内靠北墙摆放着一木床,靠西墙摆放着一木床,两床之间凌乱的摆放着杂物。在窝棚东南面6.3米处的竹棚下发现一沾有血迹的木把刀子(拍照后提取),刀子长48厘米。3、痕迹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证实2016年8月19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提取被告人李买德的黑色长袖衬衣1件、黑白花纹裤子1条、绿色布鞋1双,经观察后提取了长袖衬衣左胸部疑似血样1份,裤子右裆部疑似血样1份。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李某8从尸体进行鉴定。论证:⑴检验见死者全身呈贫血貌、左颈动静脉均断裂,故可认定死者因左颈动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⑵根据检验死者头面颈部、双上肢所见创口的创缘整齐,系为锐器形成;左面部口角上方至后枕部中段见20cm×8cm创口,该创致左颧骨横行骨折,后枕部枕骨横行开放性骨折,从骨折孔处可见延髓损伤,左颈部至后颈部见12cm×4cm创口,该创致左颈动脉破裂,第二颈椎与第三颈椎接触部完全横断,分析应为重力性锐器砍击形成,检见死者双上肢伤应该为抵抗伤,说明死者损伤为他人砍击形成。⑶根据尸僵、尸斑、角膜等情况,推断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为10—13小时;根据胃内容物消化情况,推断死亡距最后一餐3—6小时。鉴定意见:李某8从系锐器损伤致左颈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鉴定报告,送检物证及样本:李某8从血样1份,编为①号,李买德血样1份编为②号,中心现场地面上血泊血迹编为③号,中心现场西面喷溅性血迹编为④号,中心现场北面竹篱笆墙上喷溅性血迹编为⑤号,李买德作案时所穿黑色长袖衬衣左前胸血迹编为⑥号,李买德作案时所穿黑白色相间休闲裤裆部拉链右下侧血迹编为⑦号,提取外围现场沾染血迹的木柄砍刀刀刃上血迹、刀柄上生物血迹分别编为⑧、⑨号。鉴定意见:⑴:⑨号检材未见阳性扩增物,无法与其他检材检验结果进行比对;⑵: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经EX22系统21个STR分型检验,送检的中心现场地面上血泊血迹、中心现场西面喷溅性血迹、中心现场北面竹篱笆墙上喷溅性血迹、李买德作案时所穿黑色长袖衬衣左前胸血迹、李买德作案时所穿黑白色相间休闲裤裆部拉链右下侧血迹、提取外围现场沾染血迹的木柄砍刀刀刃上血迹应来自李某8从。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买德辨认,从8把不同类型的刀子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4号的刀子是用于杀害其父亲即被害人李某8从的刀子。7、证人证言,证人李某8妹证实案发当天,她和儿子李买德(被告人)在家吃饭喝酒,喝了半斤,吃好饭后,她老公李某8从(被害人)开某拉机来接他们回歇山窝铺,回到窝铺已经是下午5、6点,他们又走路到李娜拉家,她老公、儿子在她家喝酒,天黑后他们返回窝铺,当时她老公、儿子都喝醉了,9点左右回到歇山窝铺,她老公叫李某6自己回去,李某6就走了。回到窝铺后她老公一边喝酒一边骂她儿子,骂她儿子“30多岁的人,媳妇都找不到,叫她当儿子的媳妇”,当时她坐在门口吃黄瓜,背对着他们父子,他老公就在死的那个位置,她儿子坐在旁边吃饭,吃好后他又去拿黄瓜吃,没有听见他们争吵,她儿子叫她的时候说已经砍死他爹了,她就站起来进去看,看见她儿子站着手上拿着一把小长刀,她老公倒在地上,当时她害怕,不敢看,她把她儿子手上的刀抢过来,把刀丢在房间外面斜坡竹棚旁边,进去房间看见她儿子一边抱着他爹一边喊,她儿子叫她看看他爹是不是死了,她不敢看,他儿子叫她拿被子来盖在他爹身上,她就去拿得一床被子,他们一起盖在他身上。她和她儿子来到李某6家叫李某6,他们三人就一起来到窝铺,过了一下李某6叫她去叫她妹婿罗某1,罗某1和她来到窝铺后他们又到寨子叫她女婿、马某2、李某3别,她很害怕就留在女婿家到天亮。她老公经常酒醉后打骂她,她老公因为平时爱喝酒,喝醉后经常打骂她或在寨子里闹,寨子人都不跟他处;⑵证人李某6证实,昨晚(案发当晚)他已经睡觉了,大概10点多的时候,他堂嫂李某8妹和她儿子李买德来到他家,李某8妹说李买德用刀子把李某8从砍死了,李买德也说他用刀子把他爹干死了,叫他去作伴。他们三人来到李某8从家,他和李买德在房子外面在着,李某8妹又去叫人,因为害怕他一直在喝酒。到凌晨3点左右李某7他们几个来到,他们就一直在房外到天亮。李某8从平时爱喝酒,在寨子里为人处事不是很好;(3)证人李某7证实,8月15日凌晨他舅母李某8妹和她妹夫来叫他,说他舅李某8从病让他去看一下,他们来到干榨山窝棚,李买德和李某8胖在着,李某8从已经死了,在地上用被子盖着,今天早上李某8从家人就把李某8从死亡的事情和村干部说了,他们就一直守着,直到公安民警来到现场;(4)证人罗某1证实,案发当晚李某8妹来他家叫他,大约23时左右,她说李买德把李某8从拷死了,他就跟她一起来到她家歇山窝棚,李某6和李买德在旁边守着,看见房间竹篱笆墙上有好多血迹,坐了20多分钟,他和李某8妹就去寨子叫人,她和李某3宝、马某2、李某3别四人回到现场,李某8妹说害怕就留在李某3宝家。守夜的时候他问李买德为什么会那样做,李买德指着李某8从说“他说话不正常,说我媳妇不会讨得,叫我妈领我在,我生气就把他杀了”,他们一直守到天亮。李某8从爱喝酒,喝酒后爱乱说话,说话难听,所以他们平时不走在一起;(5)证人马某2证实,当晚凌晨3点多钟李某8妹女婿阿某来叫他,说他岳父不在了(死了),让他跟去作伴,阿某没有说是怎么死的,他也没有问。他们来到阿某家,罗某1、李某3别、李某8妹在着,他和阿某、罗某1、李某3别来到李某8从家歇山窝棚,李买德和李某8胖在着,听李买德说他爹是被他砍死的,说他爹乱骂他,说他讨不得媳妇,熬到天亮后他和阿某去耿马街子买办丧事用的东西;(6)证人何扎迫证实,案发当晚他岳母李某8妹来叫他时已经是凌晨2点多钟了,他们四个人(他和罗某2、马某2、李某3别)来到现场,进去到房间里面看见他岳父躺在地上,上面盖着被子,李买德和李某8胖在旁边守着,他坐下后看见房间篱笆墙上有好多血迹,地上有没有他没有注意看,李买德和他们一起守夜到天亮。他岳父爱喝酒,酒醉后爱乱骂他岳母;(7)证人海己华证实,8月15日7时左右他才知道这件事情,是谁告诉他的学名不知道,他又报告给村委会,李买德两个月前打工回来,死者李某8从和李某8妹感情关系不是太好,李某8从经常喝酒醉后打骂妻子李某8妹,追李某8妹出门。平时爱喝酒醉,寨子里的人不爱跟他相处,因为寨子人都知道他是个酒鬼;他和公安民警来到窝棚,李买德不在,民警去看现场了,过了一、两分钟李买德来到现场,李买德远远走过来的时候他就说这个就是李买德,民警就走过去问你是不是李买德,李买德说是的,之后民警就把李买德带走了;(8)证人李某5证实,今天早上他接到海己华的电话说李某8从被他儿子李买德用刀杀死了,然后他就报警了。他和公安民警来到李买德家窝棚,李买德不在,问李买德母亲李某8妹,她说去放水了,过了两分钟,李买德来到现场,他们就说这个就是李买德,民警就走过去问你是不是李买德,李买德说是的,之后民警就把李买德带走了。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买德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其供述的主要内容:8月14日18时许,他爹李某8从开某拉机来接他和他妈李某8妹回干榨山窝棚,回到窝棚时天已经开始黑了,他父母和他大妈在窝棚喝酒,后来他和父母送他大妈回去,回来时他叔叔李某6和他们一起回到窝棚,后来李某6回去了。22时左右他们进去房间,他爹坐在火塘边喝酒,边喝酒边骂他和他妈,先骂他妈,之后又骂他说老婆都找不到。他说今年找不着明年找,他爹又说他妈是他老婆,他对他爹说不要这样说,不好,妈是妈。随后他看见他爹手上拿着刀对他妈比划,他就上去把刀子抢过来后向他爹砍去,他爹被砍第一刀后就蹲下,他怕他爹拿刀或其他东西反击他,就继续砍他爹,他爹被砍倒后他才停下,他把刀子丢在地上,去抱他爹,看见是砍着他爹的脖子,身上全部是血,他一边抱一边喊,但是他爹没有回话,已经死了。他就把他爹慢慢的放在地上,然后用被子盖上,他和他妈就去寨子叫人。他们住处没有通电,他和他爹抢刀的时候柴油灯被整灭了,当时只有柴火的光线。当时心里想着用刀砍着他爹的手,想教训一下,他砍了后看见是砍着膀子。因为现场的血迹相当多,他没有多想,用火灰把血迹盖起来,清扫后丢在房间外面,今天下雨那些火灰已经被冲走了。他没有想过要逃跑,他去放水放了10多分钟,当时他看见警察在他家,他还是回家和公安民警交代,他心里想着要去和公安人员把杀人的事情说清楚。9、户籍证明,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买德的身份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买德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情况说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侦队证实被告人李买德故意杀人一案,出于安全考虑,未及时带被告人李买德对现场进行辨认,于2016年8月31日带被告人李买德对现场进行辨认,因当地民族风俗习惯,该案中心现场房屋已被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李买德无异议。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实被告人李买德故意杀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买德无视国家法律,放任自己的行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其父亲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买德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李买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以其属于激情犯罪,没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小作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买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其亲属要求对被告人李买德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买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艾云审 判 员  杨中森人民陪审员  颜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