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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孚道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孚道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7幢7楼702、703室。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祥,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国栋,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孚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大街92号117室。法定代表人:林雪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宝,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呷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孚道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呷哺呷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祥、冀国栋,被上诉人孚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宝、孙兆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呷哺呷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除上门费外其余费用为5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其在一审中当庭确认配件单价及人工费与事实不符,其只是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与孚道公司进行过协商,但并未对具体数额进行确认。二、孚道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磁炉维修旧件明细表中的物料与合同中约定的物料是同一配件,也未提交由呷哺呷哺公司门店经理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故孚道公司主张的物料费用不应由呷哺呷哺公司承担。三、孚道公司自从2011年起为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电磁炉维修服务,在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已形成交易习惯,由于双方并未对支付人工费进行约定或形成交易习惯,故其不应支付人工费。孚道公司辩称,一审中被上诉人已对上门费及更换面板费用予以确认,而对维修的电磁炉及配件数量均予认可。双方亦根据法院要求向第三方询价,在最后一次庭审中,双方经协商对人工费及配件费用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孚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呷哺呷哺公司支付上门费4,000元、人工费69,300元、更换面版费用2,520元、更换配件费用51,98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孚道公司、呷哺呷哺公司于2011年签订自2011年10月到2012年12月的电磁炉维修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电磁炉维修合同直至2015年9月30日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孚道公司仍为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至2015年11月9日止。因双方对合同终止后的维修费用未进行结算,孚道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2016年4月13日,孚道公司、呷哺呷哺公司对孚道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更换的配件数量进行清点,清点结果如下:IGBT115个,控制开关总成(A品牌)95个,控制开关总成(B品牌)104个,控制线总成147根,整流桥堆148只,风机47只,定位器15只,主机板115块。经一审法院引导,孚道公司、呷哺呷哺公司对上述配件单价当庭确认如下:IGBT55元,控制开关总成(A品牌)72.50元,控制开关总成(B品牌)75元,控制线总成30元,整流桥堆25.50元,风机40元,定位器22.50元,主机板122.50元。另外,双方对人工费每台单价确认为62.50元。经一审法院计算,上述更换配件费用共计金额45,501.50元,人工费按呷哺呷哺公司确认的电磁炉数量462台计算,共计金额28,875元。一审法院认为,孚道公司在双方维修合同终止后,继续为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电磁炉维修服务,呷哺呷哺公司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服务费、配件费用。呷哺呷哺公司认可孚道公司主张的上门费、更换面板费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孚道公司、呷哺呷哺公司对更换配件费用及人工费达成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呷哺呷哺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孚道公司上门费4,000元、人工费28,875元、更换面板费用2,520元、更换配件费用45,50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孚道公司负担1,057元,呷哺呷哺公司负担1,799元。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呷哺呷哺公司在二审对上门费及更换面板费用予以认可,一审对此处理亦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人工费与更换配件费用的计算。关于人工费,本院认为,尽管维修合同中并未对此予以约定,但是在合同到期后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呷哺呷哺公司继续派单给孚道公司,呷哺呷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人工费。呷哺呷哺公司关于双方已对不支付人工费形成交易习惯,故其不应支付人工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人工费及更换配件费用的计算标准,本院注意到,一审法院通过让双方当事人询价对比市场价,再经过双方协商,在2016年11月11日的庭审过程中对于人工费及配件单价一一进行确认,故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亦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呷哺呷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由上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勇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