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黄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黄晓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涛,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法定代表人:张碧,该粮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粮库主任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春,男。上诉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邓九青借用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邓九青以自己名义与黄晓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九青作为实际履行合同人应当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汉集团、密山粮库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郭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月书记员 齐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