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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王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王秉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23号原告:王丽霞,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被告:王秉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原告王丽霞与被告王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