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吴连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吴连文,路秀莲,杜清存,邓金江,杜清玉,王玉环,张心霞,赵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执行人:吴连文,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路秀莲,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杜清存,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邓金江,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杜清玉,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玉环,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心霞,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瑞华,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连文、路秀莲、杜清存、邓金江、杜清玉、王玉环、张心霞、赵瑞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连文、路秀莲、杜清存、邓金江、杜清玉、王玉环、张心霞、赵瑞华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