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字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辉与被告刘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刘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字427号原告杨光辉,男。被告刘唐花,女。原告杨光辉与被告刘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光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辉负担。审 判 员 曾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