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管喜翠与被告王炳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喜翠,王炳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81号原告:管喜翠,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炳耀,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喜翠与被告王炳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喜翠未按照传票通知时间参加案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管喜翠未按照传票通知时间参加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傅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世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