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琎祎与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琎祎,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4379号原告:白琎祎,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住甘肃省合水县。委托代理人:任波,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平,陕西律师事高得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永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坤,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白琎祎与被告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西部王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白琎祎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6]553-1号裁决书,白琎祎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琎祎的委托代理人任波、辛平,被告西部王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坤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琎祎诉称,其于2016年1月4日在被告处应聘餐厅吧员工作,当日正式上班,工资为每月2200元,外加全勤奖100元和每月60元的住房补贴。2016年4月5日,被告的负责人通知原告,因公司需要进行盘点、核算等工作,要求原告回家休息几天,等通知再来上班。回家一周后,原告接到被告的消息,称“店里现在已经停业了,不用来上班了,重新找工作吧!”过后,原告到单位要求正常上班,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了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现原告对裁决书不服,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份2360元;5、被告返还原告工服押金300元。被告西部王朝公司辩称,其将西部王朝楼盘房屋一二楼整个租赁给谷慧萍,经营餐厅查干湖鱼馆。此案的原告是谷慧萍雇佣的,该公司并不认识原告,与原告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白琎祎于2016年1月4到被告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所属楼层的吉林查干湖鱼馆从事餐厅吧员工作。在职期间原告的工资由谷慧萍通过工资发放。2016年4月5日,该鱼馆负责人告知原告回家休息,等通知再重新上岗,之后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并于2016年4月12日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核实,原告所述的提供劳动的餐馆名为吉林查干湖鱼馆,该鱼馆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是由谷慧萍于2015年9月25日与被告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将被告所属楼层的1F、2F租给吉林查干湖鱼馆,租期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租赁用途为餐饮经营或与西部王朝所经营项目无冲突的其他经营项目。庭审中,原告提交员工就餐卡、应聘登记表、面试记录、员工入职手续审核表、员工入职承诺书,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因原告系吉林查干湖鱼馆谷慧萍雇佣,上述表格均系借用被告的,其上并无被告公司的公章及被告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仅加盖了鱼馆的印章。另查,因鱼馆工作人员投诉拖欠工资一事,2016年4月20日,吉林查干鱼馆的负责人谷慧萍向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解决拖欠员工薪资一事。2016年4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吉林查干湖鱼馆的负责人谷慧萍做了询问笔录,谷慧萍称其公司(吉林查干湖鱼馆,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被告西部王朝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在其鱼馆工作,并承诺在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员工工资。2015年5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与谷慧萍制作谈话笔录,要求限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雁劳仲案字[2016]553-1号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员工就餐卡、应聘登记表、面试记录、员工入职手续审核表、员工入职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被告公司盖章或员工签字,原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是谷慧萍招聘,由其发放工资。故对原告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琎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白琎祎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褚梦洁打印:相丽华校对:褚梦洁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