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韩敏与耿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方方,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方方,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邮寄送达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5楼518室张涛收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敏,女,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邮寄送达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街中环西路居民特1号薛涛收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上诉人耿方方因与被上诉人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方方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韩敏及委托代理人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耿方方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从未向韩敏借钱,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也不存在借款事实,韩敏从未向上诉人交付过所谓的“借款”,韩敏一审诉请的借款本息并不存在。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双方感情问题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为了挽留和维持两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应韩敏的多次要求才临时随意在一张餐巾纸上按照韩敏的要求书写了所谓的“欠条”,并注明“附加一生的爱偿还”,也可以直接证明双方的纠纷并非债权债务纠纷。2、关于韩敏一审举证的所谓双方通讯的“短信”,该短信的通讯双方韩敏并没有证据证明系上诉人与韩敏通讯所产生的“短信”,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于韩敏举证的所谓的“支付宝”打款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打款、收款方系上诉人与韩敏,该证据仅仅是韩敏单方制作,没有证据来源单位的说明或公章,且该证据为电子证据,极易伪造真实性无法认。从该证据内容上来看,所加载的交易时间和款项都无法与所谓的“欠条”相对应,亦无法证明所谓的“打款”是打给上诉人的。因此,韩敏在一审所举证的证明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借贷关系,且已实际交付贷款,在不存在借贷事实的情形下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韩敏辩称,被上诉人是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审时也提交了纸质转账记录,提交的电子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上网进行查询,被上诉人的手机有短信和支付宝未删减的聊天记录,真实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韩敏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为:1、请求判令耿方方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2、判令耿方方支付借款利息7840元;3、判令耿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耿方方于2015年2月7日向韩敏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韩敏壹拾陆万元整,定于2015年底还清,同时附加用一生的爱偿还。耿方方2015.2.7。耿方方认为是在餐巾纸上写的欠条不规范,且欠条是基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应韩敏要求写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另外,该欠条附加了“用一生的爱去偿还”,说明内容和借条形成原因都是存疑的。根据双方短信往来,以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情况,认定欠条是真实的。从支付宝交易记录上看,韩敏打给耿方方的钱已超过16万元。从短信内容来看,耿方方多次允诺还款,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关于利息,欠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借款。但耿方方许诺2015年底偿还,从2016年1月1日起应计算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耿方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敏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但最多不超过784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耿方方提交打印的图片4张,以证明其曾多次到韩敏处游玩看电影等,双方之间存在感情关系。本案借条也是基于与维系这一关系而作出的一种单方承诺。被上诉人韩敏质证认为,照片只能说明双方认识,出于朋友关系被上诉人才多次借款给上诉人。本院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据效力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首先,根据韩敏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情况,韩敏打给耿方方的钱已超过16万元,支付宝交易记录印证了欠条内容的真实性。其次,从双方短信往来内容来看,耿方方多次允诺还款。支付宝交易记录、双方短信往来内容能够与欠条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1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欠条中含有感情色彩的语句不能否定支付宝交易记录的存在。上诉人耿方方关于双方基于感情关系而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耿方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耿方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