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民终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欧阳端顺、邓茶芳、欧阳慧斌、欧阳桂芳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端顺,邓茶芳,欧阳慧斌,欧阳桂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端顺,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茶芳,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慧斌,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桂芳,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爱,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人欧阳端顺、邓茶芳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慧斌、欧阳桂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号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端顺、邓茶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被上诉人欧阳慧斌、欧阳桂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爱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给予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到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金宝村5组及欧阳德训,违反法定程序,且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重审。上诉人欧阳端顺、邓茶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玥审判员 伍文振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奕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