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粟久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粟久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25520995N,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贵德村6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粟久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BQQX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28号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1615.49元及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5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