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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某1、李某等与朱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李某,朱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51号原告:朱某1,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李某,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朱某2,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朱某1、李素美与被告朱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立案后,原告朱某1、李素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李素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1、李素美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睿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