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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海英与杨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英,杨玉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131号原告:崔海英,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玉亭,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崔海英与被告杨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崔海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海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海英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