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与黄军社、霍跃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举,黄军社,霍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举,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社,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跃宏,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文举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属于晋城市城区,所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字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李先翠审判员 陈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