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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956号罪犯徐宙,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宙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方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