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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黄敏与熊孝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熊孝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46号原告:黄敏,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熊孝权,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与被告熊孝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孝权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敏撤回对被告熊孝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黄敏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