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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兰兰、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营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兰,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兰,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鲁德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营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营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