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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柳学成与冯铁强、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学成,冯铁强,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冯铁增,黄骅市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骅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59号原告:柳学成,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铁强,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法定代表人:冯云亮,经理。被告:冯铁增,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告:黄骅市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常郭村。法定代表人:冯树刚,经理。冯铁增、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黄骅市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铁强,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法定代表人:王庆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学成与被告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冯铁强、冯铁增、黄骅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骅市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柳学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