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邹清成、孙新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清成,孙新焕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邹清成,男,1968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新焕,男,1959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邹清成因与被申请人孙新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2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认可与被申请人孙新焕签订合同的邹清成为1968年出生的邹清成,原审判决列明的被告邹清成出生于1973年,故原判决认定主体错误;再审审查中,被申请人孙新焕认可已收到了第三人黄均代邹清成交纳的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底的4000元土地租赁金,原审判决计算租金多计算了4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邹清成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两年半期间的土地租金10000元错误。综上,邹清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高艳芝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