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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荣、朱美华等与徐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朱美华,张俊,徐彩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男,194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华,女,1953年8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彩霞,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张荣、朱美华、张俊因与被上诉人徐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朱美华、张俊于2017年3月3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张荣、朱美华、张俊至2017年4月5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荣、朱美华、张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员王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