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035号原告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海路未来路蓝钻6#302室。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彬,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葵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祯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迪美化工(河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