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俞明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俞明秋,武海芳,赵守强,张红兵,马民军,王峰,张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2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村。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俞明秋,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顺发社区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武海芳,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俞明秋之妻。被执行人:赵守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赵堂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水利局职工,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光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民军,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西街居委会三组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镇政府干部,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军生,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邵楼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明秋、武海芳、赵守强、张红兵、马民军、王峰、张军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明秋、武海芳、赵守强、张红兵、马民军、王峰、张军生、张军生之妻靳淑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