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桂云与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恒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云,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恒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大安组33号。法定代表人肖斐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大安组33号。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桂云与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桂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吴桂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攸县恒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审 判 员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