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刘XX等支付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XX,闫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督5号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方山县经贸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姚XX。委托代理人:郭XX。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被申请人:闫XX,男,汉族。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