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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刘XX等支付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XX,闫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督5号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方山县经贸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姚XX。委托代理人:郭XX。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被申请人:闫XX,男,汉族。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