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吕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吕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753号原告:赵某1,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赤峰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西段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综合办公楼侧楼*楼。负责人梁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女,1992年5月9日出生,回族,职员,现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吕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1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X X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