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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广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040号原告:李全,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斌,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广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91号金恒蓝岸雅居2栋105-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26448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