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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尤正明与蒋金忠、蒋金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正明,蒋金忠,蒋金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903号原告:尤正明,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金忠,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蒋金才,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正明与被告蒋金忠、蒋金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正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正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尤正明负担。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