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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李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吴忠于,李莉,大足县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1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忠于,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莉,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大足县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宏声商业广场6区A01、05、07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温永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诉被告吴忠于、李莉、大足县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