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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茂乾与何明扬、吴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乾,何明扬,吴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49号原告:罗茂乾,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扬,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秀琼,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罗茂乾与被告何明扬、吴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罗茂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茂乾以本纠纷现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茂乾撤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罗茂乾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