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景树与孙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树,孙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672号之一原告:刘景树,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孙国,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魏家窝铺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景树与被告孙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景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景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立 志人民陪审员 李���芳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东 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