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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景树与孙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树,孙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672号之一原告:刘景树,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孙国,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魏家窝铺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景树与被告孙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景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景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立 志人民陪审员 李���芳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东 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