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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466号原告:武某,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某,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田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