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466号原告:武某,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某,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田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