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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英与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英,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志英,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志英与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补缴保险,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2D0**号、宁A8E0**号车辆车户,但因车辆无法找见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