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9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艺彬与济南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彬,济南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17号原告:郭艺彬,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7号楼214室。法定代表人:李庆坤,经理。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员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璇,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申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森,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学,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青黄河大桥项目部党工委书记,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郭艺彬与被告济南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郭艺彬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艺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郭艺彬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