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杜波与任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任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422号原告:杜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任科,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杜波与被告任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波撤回对被告任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杜波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建审 判 员 益西措人民陪审员 谭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