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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玉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勇,肖浪,康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玉勇。被执行人肖浪。被执行人康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已支付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特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