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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尤德光诉付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德光,付瀚,尤德光,付瀚,尤德光,付瀚,尤德光,付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807号原告:尤德光,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瀚,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尤德光与被告付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尤德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瀚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付瀚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付瀚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付瀚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尤德光无法提供付瀚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德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