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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XX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全,绰号:“朱二哥”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现租住资阳市雁江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5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0许,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一段君豪KTV外将看他人赌博的被告人XX全挡获,从其身上搜查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后又在其出租房内搜出子弹三发、开山刀一把。经鉴定,上述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XX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XX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子弹六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XX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XX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XX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子弹六发、开山刀一把,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