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锡忠与梁兵、王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锡忠,梁兵,王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46号原告:郭锡忠,男,1954年5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梁兵,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贤荣,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锡忠与被告梁兵、王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