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顾小华与俞新忠、徐秋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华,俞新忠,徐秋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88号原告:顾小华,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俞新忠,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徐秋月,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5楼。原告顾小华与被告俞新忠、徐秋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顾小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顾小华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